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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对参加上级单位竞赛活动获奖

选手实行奖励的暂行规定

各公司、科、队(厂):

为鼓励全矿干部职工积极参加上级单位组织的各类竞赛活动,内强素质,外树形象。经矿党政工联席会议研究,决定对参加上级单位竞赛活动获奖选手实行奖励,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:

一、奖励对象:

代表企业参加由高平市、晋城市政府及各级有关行业或部门组织举办的各项竞赛活动,并获得集体或个人一、二、三等(名)奖的本矿职工。

二、奖励标准:

1、获得高平市直单位荣誉的奖励标准:

团体:

一等奖(第一名):300元/人 

二等奖(第二名):200元/人 

三等奖(第三名):100元/人 

个人:

一等奖(第一名):500元/人

二等奖(第二名):300元/人

三等奖(第三名):200元/人

2、获得高平市政府、晋城市直单位荣誉的奖励标准:

团体:

一等奖(第一名):500元/人 

二等奖(第二名):300元/人 

三等奖(第三名):200元/人 

个人:

一等奖(第一名):800元/人

二等奖(第二名):600元/人

三等奖(第三名):500元/人

3、获得晋城市政府、省直单位荣誉的奖励标准:

团体:

一等奖(第一名):800元/人 

二等奖(第二名):600元/人 

三等奖(第三名):500元/人 

个人:

一等奖(第一名):1000元/人

二等奖(第二名):800元/人

三等奖(第三名):600元/人

4、获得山西省省级荣誉的,另行确定奖励标准。

三、审核审批:

1、凡获奖单位和职工凭获奖原件和复印件到工会登记备案;

2、工会和承办单位确认获奖有效后,由工会按照奖励标准造表,经工会主席审核后报送矿长审定;

3、经矿长审批后予以奖励。

四、执行时间:

    本规定从二○○八年八月起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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